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,我公司将于2018年对业务情况进行拓展升级,新增epc(工程总承包)业务模式。
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,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、采购、施工,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、安稳、工期、造价等全面负责,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、满足使用功能、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。
一、epc总承包模式的优点:
(1)epc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,不再以单独的分包商身份建设项目,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,可以有效解决设计与施工的衔接问题、减少采购与施工的中间环节,顺利解决施工方案中的实用性、技术性、安稳性之间的矛盾;
(2)工作范围和责任界限清晰,建设期间的责任和风险可以较大程度地转移到总承包商;
(3)合同总价和工期固定,业主的投资和工程建设期相对明确,利于费用和进度控制。
(4)能够较大限度地发挥工程项目管理各方的优势,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目标;
(5)可以将业主从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,关注影响项目的重大因素上,确保项目管理的大方向。
二、epc总承包模式的缺点:
(1)业主主要是通过epc合同对epc承包商进行监管,对工程实施过程参与程度低,控制力度较低;
(2)业主将项目建设风险转移给epc承包商,因此对承包商的选择至关重要,一旦承包商的管理或财务出现重大问题,项目也将面临巨大风险;
(3)epc承包商责任大,风险高,因此承包商在承接总包工程时会考虑管理投入成本、利润和风险等因素,所以epc总包合同的工程造价水平一般偏高;
(4)与传统的建设模式区别比较大,传统行业的业主比较难以理解和配合承包商的工作。
三、epc总承包模式基本特征:
(一)在epc总承包模式下,发包人(业主)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,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。譬如,发包人(业主)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、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。发包人(业主)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、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,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。
(二)发包人(业主)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: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。(1)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,发包人(业主)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“设计、采购、施工”的各个环节,并签发支付证书。发包人(业主)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,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。(2)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,发包人(业主)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,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,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。
(三)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“设计、采购、施工”整个过程负总责、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。也即,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直接责任人。
四、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:
在epc总承包模式下,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,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。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须完成的工作外,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。在实践中,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、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、类型和业主要求,将设备采购(制造)、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。所以,在epc总承包模式下,epc总承包模式合同结构形式:
(一)交钥匙总承包;
(二)设计-采购总承包(e-p);
(三)采购-施工总承包(p-c);
(四)设计-施工总承包(d-b);
(五)建设-转让(bt)等相关模式。较为常见的是第(一)、(四)、(五)这三种形式。
交钥匙总承包,是指设计、采购、施工总承包,总承包商归根结底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、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。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。
设计、施工总承包,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,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,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、安全、工期、造价全面负责。在该种模式下,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、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,由发包人(业主)来完成。
建设、转让总承包,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,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、设计、采购、施工、试运行实现全过程总承包;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全部投资,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,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。